| 學會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顱顏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成立宗旨如下:
一、聯合從事唇顎裂或顱顏醫療之醫師、牙醫師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研究、訓練並提升臨床醫療水準。
二、促進社會對唇顎裂及顱顏患者之瞭解及支持。
三、促進國際間唇顎裂及顱顏醫療照護之交流。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於其他地區。
第四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業務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為:
一、研究改善有關唇顎裂及顱顏病症之預防、診斷與治療。
二、研究改善有關唇顎裂及顱顏病症引起之語言、心理及社會適應障礙。
三、協助建立唇顎裂及顱顏醫療通報系統、醫療網及顱顏醫療中心。
四、舉辦學術研討會。
五、發行唇顎裂及顱顏醫學雜誌有關之學術性刊物。
六、宣導民眾對唇顎裂及顱顏病症之認識與支持,以提高病患之福祉。
七、促進國際間唇顎裂及顱顏醫療團體之聯繫及合。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 (一)正式會員 (二)榮譽會員。
一、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唇顎裂及顱顏醫療工作者,具有所屬專科學會正式會員之醫師、牙醫師或語言治療、聽力檢查、臨床心理、社會工作或相關之醫護專科人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由二名以上之正式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正式會員。
二、榮譽會員:
1. 凡對唇顎裂及顱顏醫療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2. 會員年滿65歲,自由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正式會員:
1. 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及表決權。每一正式會員為一權。
2. 參與本會之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 獲得本會發行之刊物。
二、榮譽會員:
1. 免年費。
2. 發言權。
3. 參與本會之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4. 獲得本會發行之刊物。
第八條 本會正式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決議。
2. 繳納會費,連續三年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屆理事會得提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查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應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與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千元。 二、常年會費:一千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自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